一、编制背景
市工程中心是依托于行业、领域中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有稳定经费来源的单位,利用其较完备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优秀的研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化科技队伍,为本行业、领域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
为持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需要,惠州市大力推动市工程中心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围绕产业发展的重要需求,搭建条件完善、人才集聚、运行高效、定位准确的技术创新平台,促进企事业单位有组织、可持续开展研发活动、产出研发成果,整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培养行业领军人才,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科技强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进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更好服务支撑惠州高质量发展,加强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科技局根据《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二)《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2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对市工程中心各方职责、申报组建、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等均予以规定。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总则、市工程中心的定义及建设管理原则。
(二)第四条明确了市工程中心各部门对应的职责。
(三)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了市工程中心的申报资格、申报条件和申报认定工作流程。
(四)第八条和第十九条规范了市工程中心的管理考核等事宜,包括建立省级工程中心的同步认定为市级工程中心,市工程中心的管理机制、主任职责、人员管理、建设投入、科研诚信、变更调整、考核评估、取消资质等事项。
(五)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明确了市工程中心的支持政策,同时鼓励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促进市工程中心成为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六)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明确了市工程中心的命名规范以及管理办法解释部门、实施时间和有效期等。
四、主要特点
结合近几年推动市工程中心建设工作实践,对原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如下:
(一)修订组建市工程中心条件
1.对申报主体种类进行了补充。明确市工程中心的申报单位须为惠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惠州市内。申报单位可独立或联合其他单位申请组建市工程中心。
2.为鼓励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研发硬件实力,管理办法要求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年度主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该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且不少于100万元。同时要求申报单位应具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3.为适应新形势发展,年度研发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申报单位,不受“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比例的限制,这一放宽条件。
4.参考《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提高了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单位规模要求(新增了医院类申报单位),即“近3年内在本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6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200万元。”
5.管理办法强调了市工程中心的主任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主任的资历和职责。
(二)修订政策扶持条款
1.鼓励支持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2.支持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工程中心申报省级工程中心。
3.申报市级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建有市工程中心。
4.鼓励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在资金、人才、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市工程中心成为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三)修订考核评估与准出机制
1.为鼓励依托单位长期投入建设和运行市工程中心,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后仍不通过的,取消市工程中心资格。
2.增加了取消市工程中心资质的情形。体现了市工程中心在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及市工程中心作为高质量研发机构定位。明确了对已不具备运营市工程中心条件的单位,取消其市工程中心的资质。
政策文件: 《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