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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惠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5-07-10 18:29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粤科管字〔2013〕127号)要求,凡执行国家、省(部)、市、厅(局)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为加强我市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高质量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现组织开展科技成果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项目所属年份:2016-2025年


  (二)项目类型:

     1.省级项目:由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且已结题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

     2.市级及以下项目:由市、县(区)级财政资金支持且已结题验收的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

     3.计划外项目:非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登记流程

  (一)填报。各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s://pro.gdstc.gd.gov.cn/egrantweb/)进行填报,具体操作详见《科技成果登记用户使用手册》。省级项目可选择“广东省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或“广东省未来预测研究会”作为登记机构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市级及以下项目和计划外项目须选择“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作为登记机构。

  (二)系统提交申请。各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登录平台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并附上相关资料,由申请单位管理员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示。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市科技局在官网公示30天,同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


  (五)批复。对公示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上进行批复,系统自动生成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电子证照,供各申请单位查询、使用,不再印发纸质证书。


     三、登记资料

     项目负责人需根据科技成果登记类型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技术研究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评价证明

     1.基础理论成果: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或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2.应用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价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成果评价证书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


  (三)有关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质量标准及相应检测、验证材料;


  (四)第三方应用证明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对应用证明或经济社会效益佐证材料不做要求;对于应用技术成果,如果处于成熟应用阶段或者产业化应用必须提交客观的应用证明或经济社会效益佐证材料;科技计划项目专家验收意见提及到的经济社会效益,需要提交客观佐证材料。);


  (五)对成果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加盖公章的完成单位名单及其本人签名的完成人员名单。


     所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应符合技术档案管理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第三方应用证明、效益证明以及评价证明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发动,积极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二)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为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在线登记的科技成果将由相关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公开,无偿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以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公开信息包括登记成果的名称、完成单位、成果简介、应用情况、研究起始时间、成果转化联系方式等。


  (三)凡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在线登记的科技成果须为非涉密科技成果,涉密科技成果登记不予受理。


  (四)科技成果登记所发放的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六)科技成果登记可常年办理,2025年我局将于6-9月集中办理。


     五、联系方式

     成果转化科:曾权辉,电话:2869300



附件:1.科技成果登记用户使用手册

2.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厅关于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