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利好
1、直接奖补(仅奖补一次):惠东县5万,龙门县5万,博罗县10万,大亚湾区10万,惠阳区10万(具体以申报期当年公示的政策为准)
2、部分省、市级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项目必备条件或加分条件(如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专精特新)
二、申报条件
1、营业收入与研发经费要求
①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3%(研发经费超过1000万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②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近3年内在本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6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200万元。
2、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发明专利也只能算1项)
3、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不含税原值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4、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及以上学历(最好都是理工科专业),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人员总数的60%。(可以理解为至少10个研发人员,然后其中至少6个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申报时间
每年4-10月份。具体申报批次与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四、资料清单
(一)企业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
企业申报单位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单位须提供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的审计报告。无二维验证码(未备案)或属于虚假二维验证码(未备案)的审计报告,不予采用。
(二)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1. 企业申报单位:提供上一年度披露研发经费数据的报告,以下任意一项即可。
(1)审计报告
(2)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3)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
(4)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
2. 科研机构申报单位:提供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且属申报领域的研发经费投入数据并加单位财务章。
3. 高校、医院申报单位:提供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且属申报领域的经费决算表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三)研发设备原值证明材料。
1. 研发仪器设备汇总清单(需汇总金额合计数)。
2. 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购置发票或相关能证明设备价值的材料。统计的研发设备为运行状况良好的研发设备,设备购买时间(以发票时间为准)截止到2024年10月30日17:00,统计数值为含税金额,不包括租赁使用的仪器设备。进口设备如果没有发票,可提供报关单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单。自制设备可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研发设备原值审计报告进行佐证。粤东地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企业产学研合作共建工程中心的,联合共建单位的研发设备可合并计算(需在《研发仪器设备汇总清单》内注明)。
(四)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1. 知识产权汇总清单。(其中2021年1月至今获得的应前置,且不少于3项。转让取得的,以及处于申请阶段或申报单位仅有使用权的知识产权不纳入核算。)
2. 对应清单按顺序提供知识产权证明。
(五)研发活动证明材料。
1.项目汇总清单。(包含: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投入、项目执行期等内容)
2.研发活动证明材料:2021年1月至今开展的研发活动。包括立项并开展研发(制)的项目。项目的研发类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新技术开发项目、新工艺开发项目、新服务开发项目与基础研究项目等。项目的立项部门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合作单位委托立项、申报单位立项。材料需精简整理,提供项目立项合同(报告)或结题验收报告的项目名称页、项目组成员页和盖章页。
(六)成果转化材料。
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等方面提供相关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七)市工程中心专职科研人员证明材料。(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的企业与高校、研发机构等联合共建市工程中心的,专职科研人员在职证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提供)
1. 专职科研人员汇总清单。
2. 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
3. 在职证明:2024年7月~9月的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记录。建议提供个人缴费或参保记录文件,须带有社保部门公章;如提供公司导出的全员社保名单,须单独标记专职研发人员姓名。无法提供社保缴纳记录的专职研发人员,可提供申报单位为其代缴相关税项的记录截图(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需显示申报单位名称及专职研发人员信息),并加盖申报单位财务章。
4. 拟任市工程中心主任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命书、任命通知等文件,同时需提供2023年9月~2024年9月的纳税或社保缴纳记录。相关材料要求同上(若申报单位注册成立时间未满3年,则纳税或社保缴纳记录起始时间从申报单位成立的下一月开始计算)。
(八)内部研发机构成立文件及管理制度证明材料。
1. 内部研发机构成立文件。
2. 管理制度汇总清单。
3. 相关科研管理制度文件。
(九)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
2021年1月至今,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过的产学研合作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合作协议、合作开发合同等),有则提供。
(十)联合共建工程中心证明材料。
1. 与参与单位产学研合作共建市工程中心的,牵头单位应与参与单位从2021年1月至今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方面已开展实质性合作并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共建各方应签订工程中心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共建单位间近三年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材料(如项目合同等)。
2. 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含)。
(十一)可行性报告。
(十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