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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奖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11-01 16:57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函〔2024〕57号)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联合印发《惠州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奖补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惠州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奖补工作方案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日

  



惠州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奖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函〔2024〕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12月,全市围绕5G及智能终端、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网联汽车和新型储能四个细分行业(以下简称“我市试点细分行业”),推动不少于450家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改造完成后,企业数字化水平应达到二级及以上。


  二、奖补资金及管理责任

  惠州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下拨以及惠州配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为“省级专项资金”“我市配套资金”)。省级专项资金,不低于80%的资金用于奖补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不超过20%的资金用于行业平台项目建设和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信息安全等数字化转型相关综合服务。可按照当年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预算额度,计提不超过2%的工作经费。我市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奖补配套和示范项目奖励。


  (一)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跟进上级资金下达、拨付管理;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负责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加强对各县(区)财政部门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指导。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或验收)、入库、资金分配、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跟进,组织实施奖补资金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等,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三)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四)数字化牵引单位。会同数字化集成服务企业、数字化软硬件企业等产业生态联合体,负责完成合同签署、做好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的整体规划,开展改造全过程管理,有序推进改造项目实施,对改造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实施效果负责,参与项目验收,确保数字化产品价格合理性,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奖补对象及条件

  (一)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单位

  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惠州市内从事生产经营,属于我市试点细分行业范围的制造业中小企业;申报单位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2.申报项目在惠州市内实施,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


  3.申报项目未获得过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项目申报单位

  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广东省内从事生产经营,已入选我市的数字化牵引单位;申报单位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2.申报项目服务于惠州市城市试点工作,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


  3.申报项目未获得过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数字化转型评估诊断服务商

  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确定。


  2.为我市试点细分行业内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数字化评估诊断服务。


  3.接受评估诊断服务的企业在惠州市内从事生产经营,属于我市试点细分行业的制造业中小企业。


  4.所诊断项目未获得过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四、奖补标准

  (一)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单位


  1.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


  (1)改造项目应在2023年10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启动、实施、完成,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付款凭证时间均在此时间段内。


  (2)对单个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省级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签订合同金额(不含税)30%的奖补比例给予奖补,试点期内单个企业奖补上限为30万元。奖补范围为投入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不含税(按照合同、不含税发票额、付款凭证三单最小核定项目投入费用)。企业改造后数字化水平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确定)。


  (3)由省级专项资金承担奖补资金。我市配套资金方案另文明确。


  2.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示范项目。

  (1)示范项目应在2023年10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启动、实施、完成,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付款凭证时间均在此时间段内。


  (2)示范项目总投资额(不含税)应不低于200万元(含),按照每个5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补。奖补范围为投入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不含税(按照合同、不含税发票额、付款凭证三单最小核定项目投入费用),奖补项目不超过20个。


  (3)我市配套奖补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统筹安排。


  (二)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项目单位

  1.项目启动时间不早于2023年1月1日,并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工;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付款凭证时间均在此时间段内。


  2.对由数字化牵引单位建设、为制造业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软硬件服务的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项目(不包括政府信息化项目等)予以奖补。对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项目按其核定投资额(不含税)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行业平台项目建设相关的信息化设备、材料、产品、软件、云资源及网络费用、调试安装费用等支出,以及与行业平台项目建设相关的咨询、设计、检测、评价等支出,不含税;按照合同、不含税发票额、付款凭证三单最小核定项目投入费用。


  4.由省级专项资金承担奖补资金。


  (三)数字化转型评估诊断服务商

  1.对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确认的,为我市细分行业内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评估、诊断和解决方案建议等服务的数字化评估诊断服务商,采取事后补贴方式,由其确定企业数字化水平等级,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出具评估诊断报告,每完成一家评估诊断服务项目给予4万元的补助。


  2.由省级专项资金承担奖补资金。


  五、奖补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试点工作推进进度,分阶段组织开展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示范项目、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项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评估诊断服务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相关企业应按照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县区工信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各县区工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准确无误,汇总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项目评审或验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分类收集,制定项目评审或验收工作通知,分类组织专家、监理单位等开展项目评审或验收工作,并按不低于30%项目数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审核。


  (三)项目入库。对通过项目评审或验收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信用核查、集体会议审议、项目公示等流程后,形成拟入库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18〕17号)有关规定完成下达资金计划工作,报市财政局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四)资金下达。

  1.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对按要求签订了改造项目合同、完成“一企一档”、提交企业项目实施承诺书,经县(区)工信主管部门和数字化牵引单位确认已启动的项目,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前下达40%拟可获得的奖补资金;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及以上后,拨付剩余60%奖补资金,若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要求的,按原渠道收回全部所得奖补资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入库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后,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牵头完成拨付奖补资金至企业工作。


  2.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示范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入库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后,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牵头完成拨付奖补资金至企业工作。


  3.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入库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拨付至相关数字化牵引单位。


  4.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评估诊断服务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入库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拨付至相关数字化转型评估诊断服务商(牵头方)。


  六、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奖补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和纪检部门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本奖补资金,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项目单位需提供佐证材料,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说明,包括与关联方发生产品服务交易的原因、价格公允性等,确保企业投入真实、奖补公平公正。


  (四)严禁项目单位接受任何机构或个人违规服务代理资金项目申报,省级城市试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理协助项目申报的报酬。


  (五)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六)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申报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收回

  财政资金;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视情将失信信息纳入申报单位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未尽细节事宜,将以补充通知等文件形式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