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府办〔2024〕13号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龙门县促进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决定
各乡镇(乡镇、旅游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24年9月27日十六届8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龙门县促进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龙府办〔2024〕9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二)条修改为:
(二)装修补贴
对本措施印发后,在《地块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或《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建成投产的企业给予以下补贴:
1.无尘车间装修补贴。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产业项目需装修无尘车间的,根据无尘车间装修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补助标准为:达到万级的,给予补助100元/平方米;达到千级的,给予补助125元/平方米;达到百级及以上的,给予补助150元/平方米,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RTO环保设备补贴。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支持企业使用RTO等高效VOCs治理设施,对安装使用RTO环保设备的,按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的1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第五部分第(八)条修改为:
鼓励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商(协)会举办的大型综合性展会、专业展会、境外展会。按照实缴布展费(含展位租金、装修、装饰等)的50%给予参展费用补助,每家企业广东省内每场不超过5000元、广东省外每场不超过1万元、境外(含港澳)每场不超过2万元。
三、删除第六部分第(十一)条企业生产要素补贴支持相关内容。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门县促进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0日
龙门县促进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
为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促进龙门县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产业集群化、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延链补链强链,培优做强县域特色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发展壮大县域实体经济,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方向和目标
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产业是国家重点扶持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新材料产业,本措施重点聚焦基膜、光学薄膜、保护膜、离型膜、聚酰亚胺薄膜、BOPET薄膜、增亮膜、扩散膜、反射膜、偏光膜、量子点膜、导光膜;泡棉胶带、双面胶带、无纺布胶带、PET薄膜胶带、OCA光学胶带、遮光胶带、PU泡棉胶带、高温胶带、薄膜胶带、美纹纸胶带;涂布机、模切机、分条机、分切机、复卷机、卷取设备、拉伸机、检测设备、测厚设备、UV固化设备、涂层干燥设备、废气处理设备、环保设备、涂布胶辊、离子风机、离合器及拉膜、模切等领域的产业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力争形成上游基膜、中游涂布、下游显示应用及模切的功能性薄膜新材料特色产业集群。
二、巩固提升特色优势
(一)企业规模发展奖励支持
1.对于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在我县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库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且当年度工业总产值较入库标准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叠加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叠加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对于已经在库的规上工业企业,年产值较上一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叠加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装修补贴
对本措施印发后,在《地块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或《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建成投产的企业给予以下补贴:
1.无尘车间装修补贴。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产业项目需装修无尘车间的,根据无尘车间装修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补助标准为:达到万级的,给予补助100元/平方米;达到千级的,给予补助125元/平方米;达到百级及以上的,给予补助150元/平方米,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RTO环保设备补贴。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支持企业使用RTO等高效VOCs治理设施,对安装使用RTO环保设备的,按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的1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快补齐产业短板
(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支持
1.鼓励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对新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市级奖励按照《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市委办发电〔2019〕6号)等文件执行。对新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级奖励按照《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市委办发电〔2019〕6号)规定执行。同一企业相同项目获得上述2个或以上荣誉称号的,按最高奖励级别对企业或项目进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2.支持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企业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水平。对获得县推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培育的,资助5万元,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奖励2万元。市级奖励资金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惠府办函〔2022〕2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带资质)整体迁入我县的企业,按规模以下的最高50万元/家、规模以上的最高20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通过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扶持奖励5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扶持奖励10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扶持奖励10万元;通过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扶持奖励10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扶持奖励20万元。
(四)支持建立功能膜创新应用中心
支持建立中国高功能胶膜(龙门)创新应用中心,为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孵化、技术顾问、成果转化、产品检测等服务。发挥创新中心集聚效应,加大培育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产业力度,对创新应用中心引进的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产业项目按照《龙门县“以商引商”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进行奖励。
四、大力引育产业人才
(五)企业高层次人才补贴支持
1.支持引进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对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的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在龙门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为1年: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每月享受2000元生活补贴。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月享受1500元生活补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人才,每月享受1000元生活补贴。
(3)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月享受500元生活补贴。
(4)具有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每月享受1000元生活补贴。具有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每月享受500元生活补贴。
2.充分发挥县职业院校作用,试行“订单式”技术人才培养模式,为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产业培养高技能实用型人才及技术工人。
3.支持行业协会或有关单位(企业)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每年评选龙门县功能膜产业十大工匠,每人每年可获1万元奖励。
(六)企业拔尖人才补贴支持
严格落实《惠州市拔尖人才遴选培养办法》,鼓励县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企业人才参与惠州市市管拔尖人才和东江学者遴选,经遴选认定的拔尖人才培养期为3年,培养期内每人享受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人才先进事迹和业绩成果将进行广泛宣传;人才按照分类认定享受“优粤惠才卡”相关服务保障。培养期内给予入选市管拔尖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培养经费;给予入选东江学者每人每年10万元科研工作经费,该经费用于科研项目研究、购置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和改善科研条件、学术交流、著作出版等,不得用于旅游食宿、车辆购置等与科研无关项目。
五、加强市场拓展和行业交流
(七)支持企业设立销售公司
支持企业在龙门设立销售公司,对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产品进行专业化销售。对上规模并首次纳入我县限额以上社消零统计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新设立批发企业当年销售额在1亿元及以上,按不高于销售额0.05%的比例给予奖励。在库批发企业当年销售额在1亿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实现增长的,按不高于销售额增量的0.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八)企业参展费用补贴支持
鼓励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商(协)会举办的大型综合性展会、专业展会、境外展会。按照实缴布展费(含展位租金、装修、装饰等)的50%给予参展费用补助,每家企业广东省内每场不超过5000元、广东省外每场不超过1万元、境外(含港澳)每场不超过2万元。
(九)企业举办活动补贴支持
支持成立龙门县功能性薄膜新材料行业协会,鼓励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企业加强与业内知名企业、专业机构的交流互动,对企业、研发机构、孵化载体、行业协会等作为主办单位举办或承办经批准支持的省级以上科技成果交流会、产业峰会、高峰论坛、学术研讨会等活动,对符合要求的活动经费按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强化要素保障服务
(十)企业用地支持
对符合本措施重点扶持的产业类型及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范围,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评估价的95%执行。
七、其他
1.本措施适用于在龙门县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功能性薄膜新材料企业,其中人才补贴适用于在上述企业任职、在龙门缴纳社会保险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
2.资金申报和奖励认定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发布申报指南,组织企业申报。
3.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视我县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本措施规定事项如与新出台政策(包括本级、上级)有冲突的,以新政策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政策规范/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