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惠州市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惠州市惠阳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版)》已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州市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13日
惠州市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惠州市惠阳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修订版)》(惠阳府办函〔2024〕6号)《惠州市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惠阳区财政局关于惠阳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惠阳工信字〔2023〕17号),设立惠阳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惠阳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预算,用于支持工信和商务领域符合《惠州市惠阳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修订版)》有关奖补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制定申报指南,组织资金的申报和实施;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各镇(街道)负责协助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企业(单位)做好申报工作。
第七条 获奖补企业应履行好专项资金合规使用的义务,并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配合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资金支持范围:
(一)《惠州市惠阳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修订版)》中涉及市级及以上资金支持的,按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惠州市惠阳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修订版)》中“降低企业建设成本”“推动工业企业上规模”“支持工业项目投产纳统”“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持骨干企业提能增量”“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制造发展”“支持产业人才发展”“推动商贸企业发展壮大”“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鼓励外贸企业高质量发展”12类政策措施支持的区级配套、承担、叠加奖励资金项目。
第九条 支持对象:在惠阳区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推动商贸企业发展壮大项目”中“支持企业壮大经营规模”含分支机构、“加大东西部协作消费”含个体工商户;“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项目”含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商协会、社会团体、组织等相关单位以及“对销售惠阳地区特色农产品、农副产品,或开展精准帮扶销售惠阳地区特色农产品、农副产品的”含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近三年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申报期内在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惠州等各级信用公示系统中无重大失信记录。申报企业和申报项目具体条件以申报通知和指南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支持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也可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不进行重复奖补。
第十一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实际,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修订版)》确定的奖补项目,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项目储备情况,在明确支持的范围内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每年财政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项目奖补限额内,选择合理的方式确定受奖补项目、单位数量,以及最终奖补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
(二)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奖补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奖补。
(三)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奖补对象可享受的最高奖补标准内,适当下调奖补比例和金额。
第十三条 项目入库:
(一)组织申报。申报通知和指南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自行制定并发布,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等。
(二)条件筛查和审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奖补情况以及是否已享受过同类奖补进行条件筛查,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社会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对评审通过项目实施内部复核,按规定程序经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拟入库项目,并向社会公示项目入库结果,社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项目库储备。惠阳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四)上报流程。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入库项目奖补计划按以下流程审批:1.资金总额(指单个文件下达的金额,下同)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程序报分管区领导审批;2.资金总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批;3.资金总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经分管区领导和常务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审批。
第十四条 资金下达:奖补金额和企业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计提工作经费的总量原则不得超过“财政事权”总额度的1%。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主要用于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现场核查、专项审计、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除上级文件规定外,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按照《惠州市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惠阳区财政局关于惠阳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惠阳工信字〔2023〕17号)以及区政府、其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享受奖补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企业要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参照《惠州市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惠阳区财政局关于惠阳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惠阳工信字〔2023〕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惠州市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惠州市惠阳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惠阳工信字〔2022〕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