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十三届9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自2024年7月25日起实施。现将《办法》有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以来,中央相继出台了预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规制度,对预算管理提出了新要求。2023年5月,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法》),重点围绕“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以切实提高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通过优化预算管理、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力求把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要求落到实处。
我市于2019年9月印发《惠州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在近年来的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发现管理办法存在新增设立原则和边界不清晰、退出机制不完善、分配使用不规范等问题,需要相应修订管理办法加以规范。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34号),市财政局在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办法》,着力优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监控手段,稳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走深走实。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1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依据、定义、原则及管理要求。二是资金设立、调整和退出。明确专项资金设立、变更、退出以及报批程序等内容。三是项目储备。主要规范项目入库、按类分配以及项目审批权限。四是预算编制。明确预算安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编制等内容。五是预算执行。主要明确资金分配、下达、调剂程序。六是监控、评价和信息公开。主要明确绩效评价、监控以及信息公开等有关内容。七是职责分工。明确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县(区)、用款单位以及审计部门职责。八是附则。明确对违规违纪情况的责任追究、各领域专项资金制定要求及办法执行起始时间。
四、《办法》主要变动内容
(一)新增设立资金报批权限。对新设专项资金的审批权限进行了分类明确,在参照《省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规则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将新增专项资金报批门槛分为5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1000万元(含)至5亿元以及5亿元(含)以上共4个档次,进一步明确报批审核权限。
(二)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应包括的情形。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情形区分为两大类,即新增专项资金政策和增加专项资金“财政事权”既定额度。专项资金到期后申请延续的,要按照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管理,且需要结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对新一轮资金安排进行通盘考虑,必须开展评价评估,避免简单“照搬照抄”上轮政策。
(三)加强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管理。明确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资金,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新增专项资金原则上通过调整部门现有专项资金结构安排;因新增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现有资金难以统筹的,可通过新增资金额度解决。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纪要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表述。
(四)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运用。市级财政部门在研究部门新增需求时,应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审(估)。其中,属于新增政策的(不含到期延续),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开展事前绩效评审(估);属于到期延续的,应提前一年开展上轮资金的整体事后绩效评价;属于增加既定政策额度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部门可视情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估)。
(五)新增由于机构改革,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变更的划转流程。专项资金由于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等政策因素需要变更主管部门的,在不调整原专项资金总额、实施年限、政策范围以及绩效目标的情况下,由划入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市财政部门按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等有关程序办理后续相关工作。通过对专项资金的及时变更,明确管理主体,避免由于权责不清造成审批主体不明晰等程序性错误,确保专项资金在原政策范围内继续发挥扶持及推动作用。
(六)新增盘活沉淀资金时限。《省级管理办法》中,省财政对9月底未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收回省财政统筹使用。在《办法》中,我市将以上资金的第一次收回时间提早至6月底,于9月底进行第二次收回,并明确将截至9月底仍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收回财政统筹,进一步加大市级资金盘活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