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
贯彻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本县辖区内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主(占80%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机具,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三)经营稳定。
1.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2.场地稳定。农场经营场地相对集中、经营权基本稳定,通过流转取得经营土地的流转剩余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以流转合同为准),农场经营1年以上并已产生收益。
(四)规模适度。农场经营规模适度,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根据所从事的行业分为种植、养殖和种养结合三种类型,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要达到以下规模:
1.从事粮食、蔬菜作物生产的,经营土地面积20亩以上;
2.从事花卉苗木、水果、经济林生产的,经营土地面积50亩以上;
3.从事畜牧养殖的,生猪年出栏100头以上,饲养肉牛20头以上,饲养奶牛20头以上,饲养羊100只以上;
4.从事家禽养殖的,鸡或鸭年出栏1200羽以上、鹅出栏500只以上;
5.从事水产养殖的,经营水面面积20亩以上;
6.其他从事设施种养或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销售收入到15万元以上。
(五)管理规范。农场经营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整体规划,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产品销售渠道稳定,有较完整的产品销售和收支记录,完成“一码通”赋码申请,从事畜禽养殖须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须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或者合作协议、租赁协议等。
(六)效益明显。管理方式较先进,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经营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对周边农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
二、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镇(街道)农业农村办积极组织、宣传和发动,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提出申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对照申报认定标准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择优推荐申报。
(三)评审认定。县农业农村局对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组织评审,将评审结果在网站上公示,根据评审结果和当年培育发展计划择优选取,发文公布。
三、申报材料
(一)博罗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位置,建立时间,经营规模,土地来源,投入、资产、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自有土地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复印件或村组证明。
(五)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参加农业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
(六)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或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的复印件。
(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获得的各类荣誉、其他可展示家庭农场实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九)从事畜禽养殖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须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或者合作协议、租赁协议等复印件。
(十)场房场地、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其他佐证材料。
四、申报时间
请各镇(街道)于2024年7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容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联系电话:6296705),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要求
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镇(街道)要严格对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推荐申报发展潜力大、规模效益高、示范效果好、社会责任感强的家庭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