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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2024-06-04 17:38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有关农业龙头企业:

  根据《博罗县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博农〔2022〕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一)申报条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测对象。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列入今年动态监测企业名单详见附件3。此次动态监测暂不包括我县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申报数量

  各镇(街道)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申报(监测)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提交申报(监测)材料,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对申报(监测)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监测合格)的企业,经镇政府(街道办)同意盖章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


  四、申报与监测材料及时间

  (一)申报材料

  1.填报《博罗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附件1);

  2.企业简介和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专题介绍材料;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企业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监测企业提供2022年和2023年度财务报表(盖章);


  5.企业二年内(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说明;

  6.企业2022年和2023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7.惠州市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8. 企业2022-2023年带动农户数量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请镇或街道农业农村办提供);


  9.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复印件或带动农户名册(部分);


  10.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及产品相关图片;


  11. 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复印件;

  12.表明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属实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申报表》中代号74-108企业竞争力指标的相关内容(企业据实出具);


  13.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使用截图,需体现本企业产品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提供);

  14.申报(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2)。


  以上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有目录和页码),纸质材料各页面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报时间

  请各镇(街道)于7月31日前将纸质申报(监测)材料一式一份和整本电子扫描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逾期将不予受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镇(街道)要切实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动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重点发动、推荐食品产业链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现代化经营程度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做好材料申报工作,按时按质报送相关材料。


  (二)严格把关。各镇(街道)要认真把握《实施方案》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严格把关,确保推荐企业质量,同时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材料。


  (三)杜绝虚假。申报与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申报(监测)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联系人:林智新;联系电话:6296705)


  附件:

  附件1:博罗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doc

  附件2:申报(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

  附件3:列入2024年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