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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媒体解读
2024-04-16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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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新增引进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条款、修订支持措施条款……记者从惠州市科技局获悉,《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8月10日印发的《市科技局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共二十八条,对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运行管理、引进共建、综合评价和支持措施等均予以规定。其中保留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支持100万元政策。同时,实施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后补助政策,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获得30万至50万元补助。

  

  我市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共26家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事业单位或企业。其中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共建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签订合作共建协议的新型研发机构。


  近年来,我市建设了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了一批创新资源、培养了一批科研人才、转化了一批科技成果、服务了一批本地企业,为我市产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26家,其中省级10家、市级16家。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市科技局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申报认定、运行管理、引进共建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出台了本《办法》。


  《办法》共二十八条,其中第四条至第五条规范了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认定工作流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明确我市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措施,鼓励各县(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从科研、人员、资金等方面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管理机制,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和运营。

  

  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成立需报市政府审定

  “结合近几年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实践,我们对原《扶持办法》进行了修订。”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主要从明确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新增引进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条款、修订综合评价条款、修订退出机制、修订支持措施条款五个方面入手修订完善。


  其中在明确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上,首先要求机构要具有明确功能定位。明确新型研发机构须凝聚主责主业,以技术研发、服务企业和技术转移转化等为核心,要求申报单位须主要从事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创新资源引进培育和创办孵化科技企业等工作,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同时,明确了对机构人员的要求。“本次修订对机构科研人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常驻科研人员数量和占比上。”据介绍,常驻研发人员要求不低于10人,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求不低于20%,要求机构有足够的常驻研发人员为机构提供实际的技术支持。


  2014年以来,市政府引进共建了多家新型研发机构。本次修订新增引进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条款,将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管理,规范了引进、考核、资金拨付、验收、清算等流程,帮助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立足我市,蓬勃发展。


  例如,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的成立,需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组织论证并报市政府审定。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应具有国内外领先的创新资源和研发实力,应该满足一定的条件。


  这里的条件需要满足中国科学院等国家级、具有一流研发实力的知名科研院所;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近两年内在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或QS世界大学排名前500名的高校;建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检测认证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世界500强、中国200强企业、新兴产业中的领军企业等之一即可。

  

  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优秀的补助50万元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当年度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市科技局负责每年对新型研发机构组织综合评价,具体按照当年度通知执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本次修订明确了综合评价的流程及结果运用,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不再实行动态评估制度,改为实行综合评价制度,以减轻机构的负担。其中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给予后补助奖励;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同时,修订了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情形。明确对已不具备运营新型研发机构条件、运营情况差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撤销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资质。


  在修订支持措施条款方面,保留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支持100万元政策。实施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后补助政策,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补助5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的补助30万元。上一年度已获得补助的新型研发机构,横向收入增幅在10%以上的,方可连续获得后补助。


  此外,鼓励各县(区)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科研项目立项、基础条件建设、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学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记者刘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