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 申报对象
拟在企业所得税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
█ 鉴定范围
(一)项目鉴定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依企业需求而开展,企业是否提前申请项目鉴定不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
(二)企业可对没有把握、难判断的存疑项目申请技术鉴定,鉴定结果将与税务局共享。原则上每家企业最多可申请鉴定10个项目。
(三)企业承担县(区)级(含)以上的科研项目,企业委托、合作研发项目以及已经进行鉴定过的研发项目无需申请本次鉴定。
█ 鉴定材料
企业通过系统填报研发项目技术鉴定申报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并确保真实、完备、充分,且能形成证据链以证明是有计划、有目标、有过程、有结果的研究开发项目。
█ 注意事项
(一)惠州市科技企业库备案企业是指企业上年度开展研发活动、有研发投入的企业。企业可常年通过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备案和更新数据,并保存提交,无需主管部门审核。为减少企业负担,系统将科技企业备案数据作为基础数据直接调用至相关业务,因此企业申报市科技业务前应先备案或更新数据;如在申报相关业务时需要更改相关数据,应在科技企业备案表中修改。
(二)为更好地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除保留本次项目鉴定所需的申报材料外,还需做好以下资料留存备查工作,留存资料应至少包括:
1. 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
4. 如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及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用于非研发活动的,须对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进行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 企业如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二、 █ 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17:00,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9日17:00。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通过“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xm.gdstc.gd.gov.cn/hz/)”在线申报。 申报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系统,需先在“单位管理—科技企业备案”填写2024年科技企业备案表,再按需鉴定的项目填写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表(一个项目一张表),保存生成带有水印的PDF并签章,与相关附件一并上传后提交,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