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是否一样?
答:比例一样,都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虽然研发费加计扣除对委托境外研发还有个比例限制,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但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不低于境外:境内=40:60=2:3,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比例2/3,但不是一个标准。例:某企业2018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多少?首先,100万元*80%=80万元计入到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的2/3=110*2/3=7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此时境内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比110/(110+100)=110/210=52%,不符合境内研发费占比不低于60%的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个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请发票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根据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的,不得加计扣除。三、如果委托方放弃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受托方是否可以享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四、委托研发若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规定,如果研发成果所有权仅属于受托方,委托方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只有委托方拥有研发成果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委托研发结束后,知识产权若归受托方所有,并再将其销售给委托方,这一行为属于技术转让。此时,对委托方来说属于外购知识产权,不能加计扣除。 这种情况对受托方来说属于技术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反之,如果研发结束后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或部分所有,委托方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而对受托方来说是技术开发,而不是技术转让,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