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委托研发?
委托研发是指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基于企业研发需求而开展的研发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所有权。 《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第六条规定: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因此,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应签订合同,委托、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其中,根据财税〔2018〕64 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委托研发的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知识产权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投入资金、 技术、人力等资源的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 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合作开发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