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注册人/申请人想变更国内文件接收地址/联系地址;1. 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否则商标局会下发补正;对于需要一并变更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不再使用的,可办理注销;2. 申请人名义和地址均发生变更的,可以一并变更,在一份申请书同时提出;3. 申请人名义和地址发生过多次变更的,无需逐次办理,可以直接变更至最新名称或地址;申请时应该提交证明其名义多次变更的全部变更证明文件;4. 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