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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3-12-27 18:08

      近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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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分析本次细则修改的要点,如下:


一、加入了电子形式的规定

1、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见细则第2条。

2、电子形式的递交日确定:电子形式提交的文件,以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递交日,见细则第4条第2款。

3、电子形式的送达日确定: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任何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见细则第4条7款。

4、增加邮寄收到日的救济途径: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文件日期的,以实际收到日期为准,见细则第4条第4款。


二、复审期限

1、复审期限恢复: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见细则第6条第2款。


三、国际申请保密审查请求规定变化

1、保密审查通知书发出时间变化:原为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作出,修改为在请求递交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见细则第9条1款。

2、保密审查决定的发出时间变化:原为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作出,修改为在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作出,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见细则第9条2款。


四、非正常依据及处罚

1、增加非正常依据及处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发明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细则第11条;违反可处10万以下的罚款,第100条。


五、已委托代理机构但可自行办理的事务

1、增加已委托代理机构但可自行办理的事务:1、提交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副本,2、缴纳费用,3、其他事务,细则第18条。


六、关于优先权

1、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要求可以增加或者改正:要求了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申请日起4个月内,可以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见细则37条。

2、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可恢复:超出优先权期限且有正当理由的,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见细则36条。

3、优先权申请文件(权要和说明书)缺少或者错误提交的,可以补交: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在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指定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的方式提交,符合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见细则45条。


七、关于外观设计

1、局部外观设计申请要求: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实结合或其它方式表明所需保护部分的内容,见细则30条第2款。

2、局部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已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实结合方式表明的除外,见细则31条第3款。

3、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基础:可以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也可是外观设计,外观设计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不视为撤回,见细则35条第2和3款。

4、外观设计的国际申请特别规定,见细则第136-144条。


八、延迟审查

1、延迟审查: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见则56条。


九、专利权评估报告

1、关于专利权评估报告的提出方变化:提出方由原来的“专利权人或厉害关系人”变化为“利权人、厉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见细则第62条第1款。


 十、部门变化

1、部门变化: “专利复审委员会”变更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见细则全文。


十一、复审变化

1、删除复审委员会组成。

2、删除了前置审查的规定。

3、复审公告:复审在修改权要的基础上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宣告部分无效决定的,应当公告修改后的权要,见细则第73条第1款。


十二、专利期限补偿

1、普通专利期限补偿,见细则第77-79条

1.可补偿情形:公告授权日>MAX(申请日+4,实审日+3)且非同日申请;

2.专利权期限补偿提出日:公告授权日期3个月

3.补偿期限计算=公告授权日-MAX(申请日+4年,实审日+3年)-合理延迟的天数-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4.合理延迟:复审引起的延迟;法定程序导致的中止;其他合理情形;

5.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超期答复、延迟审查、补交官文延迟、其他。


2、新药专利期限补偿,见细则第80-83条

1.可补偿情形:在中国上市审批占用;

2.可补偿类型: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

3.提出日期及要求:上市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一新药只补偿其中一项专利,一专利只补偿其中一个新药,专利有效期内未获得过新药期限补偿;

4.补偿期限计算=中国上市许可日-申请日-5年;

5.补偿范围: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


十三、开放许可

1、可以自愿开放许可,见细则第85-89条。


十四、费用

1、费用:由原来的“价格管理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且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调整缴纳费用的种类和标准,见细则第110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