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技术改造、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关要求,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改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技改工作理念。技术改造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各地级以上市和省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突出重点与全面提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与发展壮大新兴产业相结合的原则,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支持企业通过增资扩产扩大生产规模、软硬件一体化改造等提升产业竞争力,力争全省年均开展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达到9000家以上。各地级以上市要将技术改造纳入当地工业经济发展重点,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推动资金、土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用能、人才等要素向技术改造项目集中;用好用足现有政策,现有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同等享受本地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加大财政支持技改力度。2023—2027年,省财政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支持技术改造,通过设备奖励、贷款贴息、保险和融资租赁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省级技术改造设备奖励资金重点支持战略性产业集群、产业链供应链发展和绿色低碳、民爆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促进供需对接,支持生产端企业与应用端企业的设备合作,按新设备购置额珠三角地区不超过2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惠州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江门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肇庆市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按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支持政策实施)不超过30%比例予以事后奖励,单个支持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年度奖励资金预算额度与本地区实际项目申报情况等按规定自主确定奖励比例,原则上同一地市当年度奖励比例保持一致。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三、引导金融支持工业企业技改。推行“政府贴息、银行让利、保险增信、租赁补贴、风险共担”的金融政策(以下统称“技改金融政策”),2023—2027年力争引导不少于1000亿元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省财政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予以支持。
实施银行贷款贴息,省财政对技术改造信贷产品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200万元;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参照省级政策出台相关贴息政策;鼓励银行积极推出技术改造信贷产品,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开辟“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实施保险增信补贴,省财政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保险作为增信工具融资的,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保险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40万元。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价格提供优惠保险费率。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批量担保增信。
实施融资租赁补贴,省财政对工业企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方式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给予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单个工业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同期市场费率的基础上给予优惠费率。
实施贷款风险补偿,省财政对合作银行推出的技术改造信贷产品发生的损失予以风险补偿,风险分担比例不超过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50%,纳入风险补偿支持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的80%。
同一项目可享受银行贷款贴息、保险增信补贴、融资租赁补贴技改金融政策中的一项;获得技改金融政策支持的项目,可同时申报省级技术改造资金设备奖励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负责)
四、突出产业重点领域支持技改。围绕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确定重点产业加大支持力度。支持优势传统产业提质升级,推动食品饮料产业提效保质、纺织服装产业数转智改、家电产业智联升级、老年用品产业增量提质、水泥玻璃陶瓷等建材行业优化升级。支持新型储能和硅能源、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基础电子元器件、电子整机和系统、先进装备和工业母机、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开展技术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开展以技术升级为导向的并购。充分发挥省产业发展基金、创新创业基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对以技术升级为导向的并购项目进行支持。鼓励企业以股权投资等形式积极参与并购项目。加大金融支持企业并购力度,鼓励商业银行或由其牵头组建银团,为企业并购提供贷款和优惠贷款利率;鼓励保险公司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企业并购损失补偿类产品,提供优惠保险费率。(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负责)
六、鼓励链主企业带动产业数智化转型。支持链主企业发挥牵头引领作用,开展集成应用创新,开放先进技术和应用场景,将数字化转型经验转化为标准解决方案,带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育一批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方,打造小型化、快速化、精准化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转型咨询、诊断评估、设备改造、软件应用等一揽子数字化服务,推动中小企业整体转型升级。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工程,支持组建产业生态联合体,针对优势产业集群和细分行业开展工艺装备数字化、工厂网络全连接、工业软件云化、工业数据价值化、信息安全保障、复合型人才培训等集成式改造,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予以奖补。鼓励地市、县(区)政府加大数字化转型支持力度,形成省、市、县(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协同联动。积极运用省级技改金融政策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技术改造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七、支持工业企业绿色低碳改造。省财政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等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支持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及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改造,对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事后奖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以及国家和省级能效(水效)“领跑者”、省级节水标杆园区。支持新型储能和硅能源产品应用推广,对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产品工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予以奖补;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对工业企业自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和新型储能设施予以支持。鼓励钢铁、水泥等行业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深度治理项目。积极运用省级技改金融政策支持工业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负责)
八、加强技改人才培育和支持。强化产教融合育才,支持战略性产业集群优质企业深度参与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技能型复合型人才。深入实施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新材料、高端芯片和工业软件、新型储能及硅能源产业等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领域人才培育专项,大力培养能够攻关“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领军人才和卓越工程师。实施产业数字化复合型人才培训行动,探索建立细分行业领域数字化转型人才认证标准。支持企业加强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对承担重大产业攻关任务的团队和人才引进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引导制造业企业以短期合作、项目入股等方式柔性引才。鼓励地级以上市出台人才引进支持政策。(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九、加强技改项目资源要素保障。优化能评环评服务机制,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简化环评内容等改革措施;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排放量,允许在工业园区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内进行企业间调剂。强化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保障,省市联动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先进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依法依规给予用地指标单列保障;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带方案”供应工业用地,实现交地即开工;鼓励“零用地”“集约用地”技术改造,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推进技术改造核准备案文件互认,工业企业可凭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办理新增建设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负责)
十、强化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建立完善技术改造工作推进机制,统筹资源要素优化服务保障。完善技术改造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将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纳入制造业当家战略考核体系,定期通报各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统计部门做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扩建(含增资扩产)、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以及工业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统计工作,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按规定纳入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确保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统尽统。加大技术改造工作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提高政策普及率;积极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和企业技术改造典型案例,扩大示范带动效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涉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的内容和有效期,由各部门按各自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