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市委办发电〔2019〕6号)和《关于印发<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制度(试行)>和<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牵头组织开展市“民营经济十条”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奖励项目审核工作。经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市工信局审核、拟奖励企业在线确认、信用核查、局党组会审议、项目公示、市政府审定等环节,2023年安排奖励项目472个共2563.8万元。现将奖励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惠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奖励资金共安排472家,其中,惠城区76家372.4万元、惠阳区123家678万元、惠东县25家122.5万元、博罗县58家284.2万元、龙门县8家39.2万元、大亚湾开发区43家260.9万元、仲恺高新区139家806.6万元(详见附件1)。
二、请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与项目企业签订《2023年惠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奖励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责任书》。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并对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各县(区)资金拨付凭证及时报送市工信局(服务体系建设科)备案。
三、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认真对照资金绩效目标表,加强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市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自评、政府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国家、省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不得支出范围。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附件:1.2023年惠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奖励资金项目计划汇总表
2.2023年惠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各县区绩效目标表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17日
(联系人:方广泉,电话:2892163)
抄送:市财政局
附件:
1.附件1:2023年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拟奖励项目汇总表.xls
2.附件2:2023年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各县区绩效目标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