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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亚湾开发区促进制造业、软件业、科研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5-09-16 10:16

大亚湾开发区促进制造业、软件业、科研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的实施方案》(惠市委发〔2024〕4号),推进实施《大亚湾开发区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惠湾工委〔2025〕10号),结合《惠州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惠府〔2025〕8号)《惠州市数字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惠市工信〔2024〕240号),进一步聚集制造业、软件业、科研服务业发展要素,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世界级绿色石化产业高地和国内一流开发区,助力惠州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制造业提质升级

(一)支持工业企业达产增效。鼓励企业扩产增量,对工业增加值年增长10%以上且增加值率不低于当年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其当年工业产值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增加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增加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增加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增加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工业增加值年增长10%以上且增加值率不低于当年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支持企业“新升规”,对首次“新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二)支持企业创新创优。对新获评国家级或省级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智能工厂、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节水标杆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等称号的企业,在市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再给予30万元、省级认定的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1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二、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

(三)培育发展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对入驻区内工业园区的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企业,按租金“先缴后补”模式,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年份给予办公生产场地实际租金的80%一次性补助,次年、第三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再分别给予办公生产场地实际租金的60%、40%一次性补助,年度最高50万元。对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化投资项目,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不含房屋、土地购置费用),按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1000万元。对自主研发机器人整机、核心零部件,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当年机器人整机、核心零部件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200万元;对生产机器人整机或核心零部件产品产值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其当年机器人整机或核心零部件产品销售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0万元。对开展“人工智能+”场景应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其采购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品或服务的年度支出费用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四)培育发展半导体、低空经济产业。对入驻区内工业园区的半导体、低空经济产业企业,按租金“先缴后补”模式,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年份给予办公生产场地实际租金的80%一次性补助,次年、第三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再分别给予办公生产场地实际租金的60%、40%一次性补助,年度最高50万元。对半导体、低空经济工业投资项目,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不含房屋、土地购置费用),按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低空飞行器整机研制领域获中国民航局颁发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适航证(AC)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eVTOL航空器分别奖励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1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奖励最高1000万元,同一型号同一证书仅奖励一次。(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五)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培育。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提质增量,对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按年营业收入增量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0万元。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晋档升级”奖励。对提供算力服务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按其算力服务合同当年实际收入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六)支持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发展。对新成长为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其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三、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七)支持孵化载体培育在孵企业。对市级(含)以上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的孵化企业给予孵化载体房租补贴,入孵后第一年按照实际租金的80%给予补贴,入孵后第二、第三年营业收入增长10%以上的,分别按照实际租金的60%、40%给予补贴,每家入孵企业年度房租补贴金额最高5万元;全区孵化企业房租补贴总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当申请房租补贴总额超过100万元时,依据应获房租补贴金额占实际总申请房租补贴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孵企业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按每家企业1万元标准给予所在市级(含)以上孵化载体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八)支持参加创新创业赛事。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赛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省赛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市赛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全区创新创业大赛奖补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当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申请奖补总额超过100万元时,依据应获奖补金额占实际总申请奖补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不同级别获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不予累加。(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九)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当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并获得惠州市科技局推荐至省科技厅的企业给予补贴,“四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未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上述企业具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的再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对首次进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库且资质有效期在第一或二年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获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贴。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辅导服务,对当年经科技服务机构辅导且获市级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按一家企业2万元标准给予科技服务机构辅导奖励;对经孵化器、加速器、工业厂房、商务办公楼等载体或科技服务机构培育,且首次进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库的,按一家企业3万元标准给予载体或科技服务机构培育奖励,单家载体或机构年度最高60万元。对当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当年R&D经费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十)鼓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输出科技成果的科研院所,按已通过市科技局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的5%享受成果转化补助,单个科研院所年度补助最高100万元;对上述与研究院所有技术合同交易的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一次性给予企业5%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四、附则

(一)本措施条款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由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会同区财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申报指南。


(二)本措施所指产值、增加值、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均为大亚湾开发区发生数据,工业增加值增速由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核定。


(三)本措施所称“以上”“达到”“不低于”“不超过”“最高”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奖补条件中设置了对比上年同期增速要求的条款,新增企业上年同期无基数的不予以奖励。


(四)企业享受本措施奖励资金的,不得通过更换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地址或对原业务重新注册公司翻牌等方式申领,否则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资金。


(五)企业若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优惠条件的,除本措施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按照“从高不重复”“差额补足”原则执行。制造业企业“扩产增量”和“发展壮大”奖励,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营收增量”和“首次突破规模等次”奖励,同一年度按照“从高不重复”“差额补足”原则执行。


(六)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承诺书相关要求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资金受理单位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情况采取不予核查通过、停止拨付、追回相应资金、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


(七)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八)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由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会同区财政国资金融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