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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关于申报2023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2023-07-03 17:14


关于申报2023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一号文精神及省关于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的要求,加大培育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广东省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农〔2020〕19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目标

  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阶梯式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生产能力,优化农村生产要素配置,达到“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目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申报条件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登记注册,被评为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一年以上,且2022年度工商年报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基础运营良好。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制定了规范可操作的合作社章程,健全了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了成员账户,落实了可分配盈余返还制度;二是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办公运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

  (三)民主管理规范。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健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且参会人数、表决人数等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签名。

  (四)主导产业符合区域优势农产品发展布局,具有当地产业特色,形成一定生产规模。

  (五)有较健全的专业服务网络,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投入品采购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主要生产资料统购率、主要产品统销率和标准化生产率达到60%以上。

  (六)在当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际出资社员20人以上,其中农民占比至少80%,生产经营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

  (七)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在惠州市食用农产品信用管理平台评级达到A级。

  (八)已经获得市级以上示范社称号的专业合作社,今年不再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专业合作社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附件1),连同相关附件一起一式三份(同时上报电子版),于2023年7月25日前报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严格对照申报条件认真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填写审核推荐意见。带动困难农户或吸纳困难农户劳动力就业数量较多,或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注册了商标并实行产品统一包装,实施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的优先推荐。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

  (三)县(区)推荐。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填写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汇总表(附件2),连同推荐函、专业合作社申报书一起一式三份(同时上报电子版),于8月1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工作要求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纳入了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和粮食安全专项考核范围,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申报工作,加强组织动员和申报辅导,确保申报材料规范;要认真遴选出管理规范,有较好发展潜力的专业合作社予以推荐,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等五个县(区)各推荐3家以上,大亚湾区、仲恺高新区各推荐1家以上。

  

 附件:1.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2.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汇总表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7日 


                 

(联系人:胡庭平,联系电话:2808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