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开发贷款 的申请、审批、赔偿
(一)贷款申请借款单位需向银行提交:1、借款申请书;2、用款计划、还款计划、以及编制计划;3、借款单位近3年的财务状况;4、有关的还款保证文件;5、科技项目推荐材料;6、银行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二)贷款审批
1、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由国家科委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并向各地方科委下达建议项目,由地方科委和当地中国银行菜同对项目进行评估。
2、地方银行和科委将建议项目的评估意见,按各自系统上报中国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
3、中国银行总行根据分行对项目的评估意见,经与车家科委直辖市,在所度科技开发贷款规模内下达科技开发贷款专项信贷计划。银行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条件,自行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贷款项目的落实情况由分行和地方科委分别上报总行和国家科委,由总行和国家科委协商另行调整安排建议贷款项目。
4、科技开发贷款由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外贸信贷部门主办。贷款6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总行审批,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行自行审批。
5、贷款偿还借款单位须按借款全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借款单位若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需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经银行批准可展期一次,展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对象
科技开发贷款对象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企业和科研生产联合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事业单位。
基本条件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3、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基础设施、技术水平等条件。
5、在所申请科技贷款的银行开设帐户。
6、用于项目的自有资金,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
7、必须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