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提升涉农扶持政策科学性、适应性、公平性,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惠州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方案(2026-2028年)》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9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至:nyncjcycjk@huizhou.gov.cn。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江北段43号惠州市农业农村局811室(邮政编码:516001),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惠州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方案(2026-2028年)》的意见和建议”字样。
附件:惠州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方案(2026-2028年)(公开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1日
附件:
惠州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方案(2026-2028年)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推进乡村振兴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对农业龙头企业政策奖励扶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经营,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和质量实现稳步提升。到2028年,全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保持稳定在150家左右;力争新培育认定省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含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少于10家。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支持比较优势的农业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盘活资本存量,整合资源要素,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积极推进优势产品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聚集。鼓励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増强农业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加强农业龙头企业的市场开拓力度,支持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市农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提升龙头引领作用。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挂钩服务,切实帮助农业龙头企业突破发展瓶颈,鼓励支持农业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依托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围绕生产经营特点,因地制宜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作共赢。
(三)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以商招商方式,加强上下游合作,实现生产加工、冷链运输、仓储销售等各环节相链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农业康养等新产业、新业态,开展连锁经营、智能配送和电子商务等多样化营销。
(四)强化金融信贷服务。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从国家批准的各类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生产和项目建设,采取政府贷款贴息,减轻企业贷款利息负担,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特点,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扩大农产品、水产品的担保物范围,解决农业龙头企业快速发展中资金瓶颈问题。
(五)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开展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创新,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推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合作,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打造发展新优势。
(六)加强品牌培育推广。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技术含量高与附加值高、有市场潜力的名牌农产品;鼓励企业申报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定认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申报驰名商标、质量奖和名牌农产品;鼓励创建区域品牌和地理标志。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开展企业形象和品牌标识宣传活动,提高农产品市场知名度、美誉度;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电商平台、专业展会等多渠道扩大品牌产品经营规模,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三、扶持措施
贷款贴息扶持从2026年起到2028年,每年从市级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内统筹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具体金额根据市财政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而定。
(一)贷款贴息对象。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贷款贴息范围。符合条件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含农、林、牧、渔)生产、经营、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含农资、农机、信息)贷款项目的投入、经营、研发和技术引进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三)贷款贴息分配方式、标准。符合条件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银行贷款利息发生额占全部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的比重为系数计算贴息资金额(即:某企业贴息额=某企业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发生额÷全市符合贴息条件的全部企业贷款利息总额×市财政贴息资金总额)。贴息比例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计算贴息金额,每个企业年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采取企业先付息,财政后贴息的方式。
(四)不予贴息的情形。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不予以贴息补助。
1、贷款用途与规定使用范围内容不符;
2、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同一笔贷款已获得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贴息补助;
4、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5、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6、存在涉黑涉恶、环评及检疫不达标等问题;
7、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五)贷款贴息期限和申报时间。企业贷款利息发生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须在每年5月3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上一年度贷款的贴息审核结果,过期不再补报。
(六)贷款贴息须提供的材料。
1、填写《惠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4、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的复印件,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贷款合同(或协议)没有明确贷款用途的,需提供贷款用途确认证明(经银行确认);
5、提供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复印件,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推进机制,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涉农扶持政策、申报涉农项目、争取各类荣誉。
(二)落实用地保障政策。加快落实中央提出的“耕地占补平衡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加大对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倾斜支持力度”、“县域乡村闲置用地等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等政策,切实解决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中设施用地问题。
(三)营造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良好氛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要从政策上支持、政治上关心、生活上关爱、项目上倾斜、技术上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以发展的眼光,开放的心态,宽松的环境,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