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发改产业〔2025〕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及驻惠单位:
《惠州市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惠府办〔2023〕15号)已于2025年3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废止,配套出台的《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惠市发改产业〔2023〕372号)已不适用,决定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