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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惠州市 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暂行办法
2025-06-11 19:16

第一条  为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可依据《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2号)向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创业补贴。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不含财政供养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上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本市户籍残疾人占单位残疾人员工总数25%以上的,将获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奖励标准为:按照超比例部分的人数,以每人3000元为基准奖励用人单位。不足1人的超比例部分不予计奖;每家单位每年的奖励金额上限为5万元。本项资金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和比例,由相应财政承担。


  第五条  被认定为广东省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且残疾人员工占单位员工总数25%以上的单位,每年将获得集中就业基地补贴,用于基地生产运作、设施设备维护购置改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残疾人社保等。补贴标准为:根据实际在岗稳定就业满1年的本市户籍残疾人人数进行补贴,以每人每年5000元为基准给基地发放补贴。其中,广东省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一级)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年度补贴上限为50万元;广东省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二级)、广东省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三级)的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年度补贴上限分别为25万元、10万元。


  第六条  被认定为广东省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的单位,每年将获得就业帮扶基地补贴,用于基地的生产物资供应和残疾人实用技能培训等。补贴标准为:根据实际帮扶情况确定补贴额度,其中广东省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一级)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年度补贴上限为6万元;广东省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二级)、广东省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三级)的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年度补贴上限分别为4万元、2万元。


  第七条  被认定为国家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或广东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的单位,将获得一次性培训基地补贴,用于基地设施设备维护购置改造、新技术开发、师资培训等。补贴标准为:国家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及广东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一级)补贴5万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广东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二级)、广东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三级)的补贴分别为3万元、2万元,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第八条  被认定为广东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的单位,将获得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用于机构生产运作和残疾人劳动报酬、交通补助、伙食补助等。补贴标准为:根据在册参与辅助性就业的本市户籍残疾人人数进行补贴,以每人每月400元为基准给机构发放补贴。本项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同一机构不得同时享有本条所述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与第五条所指的“集中就业基地补贴”。


  第九条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市残疾人创业孵化服务基地每年培育孵化残疾人创业项目三至五个,对经评估认定达到运营要求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创业孵化项目补贴3万元。本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残疾人参加各级残疾人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将获得集中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盲人参加保健按摩培训班,每人每天可享受30元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培训班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残疾人参加其它类别的培训班,每人每天可享受50元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培训班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本项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二)举办定岗式“师带徒”培训,带徒师傅每天可享受50元的“师带徒”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带徒天数计算,“师带徒”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本项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三)为重度残疾人或农村残疾人提供上门培训服务,提供上门服务的技术人员可享受每次200元的上门培训补贴,每个上门培训项目最多可按3次计算补贴次数。本项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残疾人通过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的,可依据《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3〕13号)向户籍地、参保地或者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和创业创新大赛补贴。

  (一)参赛补贴。残疾人参加各级各类赛事,按规定标准给予交通费、食宿费补贴;误工补贴每人每天200元。市财政承担国际赛、国家赛和省级赛参赛者的相关费用,县(区)财政承担市级赛参赛者的相关费用。


  (二)参赛奖励。对获奖的残疾人(或项目),分级分类分档给予奖励。


  参加市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残疾人(或项目),分别奖励8000元、5000元、3000元。本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适当安排奖励。

  参加国际赛、国家赛和省级赛获奖的残疾人(或项目)奖励,参考省级奖励标准,结合实际列入次年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际需求,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增收。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扶持资金的,追回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由惠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上限”等,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