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科研平台体系,提高我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水平,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惠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促进科研成果产出的重要载体,是创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基础平台。
第三条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认定、跟踪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重点实验室的推荐申报,配合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依托单位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 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市重点实验室主要分为基础研究类和技术攻关类:
(一)基础研究类市重点实验室。面向科技前沿和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以提升惠州市源头创新能力、引领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创造并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推动相关基础理论和重大原创成果突破;以解决重点领域重大技术难题、支撑产业技术创新为目标,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技术攻关类市重点实验室。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科技进步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先进工程技术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聚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以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为目标,开展产学研合作,增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引导新技术的应用和新成果的产业化,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的自主可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是在人事、财务和科研组织等方面赋有相应自主权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重点围绕新一代电子信息、人工智能与自动化、新型显示、先进制造、石化能源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型储能、核技术应用、资源与环境、医药与健康等领域打造市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惠州市注册的法人单位,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行业带动性和辐射作用。
(二)市重点实验室依托申报单位设立,受申报单位管理,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共性技术研究,研究方向符合我市社会经济、产业与科技发展战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科研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文化氛围良好。
(三)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发经费投入占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且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等的,近3年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稳定的建设、运行和研发经费。
(四)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科研、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民主,注重团结协作,实验室主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
(五)实验室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全职人员比例不低于70%),其中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5人。
(六)实验室研发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在用科研仪器、设备、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累计投入不少于300万元(软件类创新平台不受该条款限制)。
(七)申报单位近三年取得的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批市级或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
2.获市级或以上科技奖励1项。
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PCT专利、新药证书等知识产权2项。
(八)具体申报要求按照每年度市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和指南执行。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认定流程如下: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
(三)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推荐;市直及以上申报单位对本单位的申报材料严格审查把关后直接推荐至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论证,根据专家评审和论证的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市重点实验室单位名单。
(五)市科技局对拟认定市重点实验室单位名单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与公示无异议的一并予以认定。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任期内实验室主任须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因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新聘实验室主任。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应由国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其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坚持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根据科研方向、内容和任务等基本要素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相关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障实验室科研活动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与设施设备运维等。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学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研究方向、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变更,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依托单位报市科技局备案;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情况、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等须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需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原则上,已认定(立项)成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自动认定为市重点实验室。市重点实验室资格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考核评估工作如下:
(一)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按申报年份或分领域开展考核评估工作,重点考核评估周期内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二)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可自愿参与考核评估;不参与考核评估的,其评估等级采用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结果。市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等级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三)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继续纳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实验室,鼓励各主管部门和县(区)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支持;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进行整改评估,整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保留其资格,整改评估结果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四)市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认定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4.拒不接受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5.考核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经整改仍为不合格的;
6.依托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7.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8.存在其他应予撤销情形的。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惠州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uizhou Key Laboratory of ××”。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