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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5-01-21 19:17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月17日印发,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已届满。


  在惠府〔2021〕27号文施行后,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相继出台,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随着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不断完善,为保障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延续性和正常运行,保证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结合我市长期的征地补偿工作实践,对惠府〔2021〕27号文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

  (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落实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843号);

  (六)《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3〕12号);

  (七)《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6号);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征地补偿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6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主要明确集体土地征收部门职责、补偿原则、落实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事项等;二是征地程序与工作职责,主要明确征收集体土地各项程序、部门分工、清场管理、征地工作经费分配、征地补偿安置档案等;三是征地补偿,主要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补偿、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四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主要明确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求等;五是责任追究,主要明确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违规违纪情况的责任追究;六是附则,主要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实施细则、对征地工作中按正常程序和标准无法解决的事项处理方式及《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四、主要调整内容

  (一)落实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事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附件第19项、《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落实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843号)委托实施的事项内容、《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3〕12号)等文件关于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的拟定、批准并公布实施的要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拟定、批准并公布实施。


  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同时明确各县人民政府未公布补偿费用标准前,可参照《办法》执行。


  (二)调整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

  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6号)规定调整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公告时间由“不少于30日”调整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要求县(区)人民政府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三)增加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不确认的处理方式

  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6号)的规定增加如下表述:


  1.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2.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采用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等形式进行记录。


  (四)增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处理方式

  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五)调整安置方式奖励导向

  鉴于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实际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选择以下标准之一对村民住宅权属人给予适当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900元;


  2.选择等值置换安置房的,按置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900元。


  每户最高奖励不得超过43.2万元,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中惠城区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同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仅可选择一种标准给予奖励。


  (六)增加探索房票安置补偿方式

  允许县(区)人民政府探索房票安置补偿方式。房票安置补偿方式能够满足被征收人的购房需求和自主选择权,缩短安置时间。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