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建筑业企业,引导促进建筑业产业转型升级,持续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惠州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我市于2023年7月7日印发施行《惠州市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措施》(惠府〔2023〕21号,以下简称《措施》)。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针对《措施》中“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迁出惠州市的企业,该企业须退回全部扶持资金”条款表述开展了修订工作。
二、制定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
2.《惠州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惠府办〔2022〕8号)
3.《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惠州市企业人才专业技术等级和技能等级晋升补贴实施细则》
4.《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惠州市委组织部关于新引进人才安家落户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三、修订过程
《措施》修订已征求了市司法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意见,全部采纳了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措施》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随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通过。
四、《措施》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已和原《措施》进行充分衔接,保留原《措施》主要内容,主要修改3处内容。一是删除“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迁出惠州市的企业,该企业须退回全部扶持资金”的表述。二是根据市税务部门意见,将文中“偷税漏税”修改为“偷税”表述。三是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在人才培育引进奖励方面明确文件细则有效期限,增加“按该补贴发放实施
细则文件有效期限执行”表述。
《措施》立足我市实际,落实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相关政策要求,致力于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从引进市外建筑业领军企业,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先创优,支持人才培育、发挥人才引领作用四个方面进行扶持。主要涉及8项企业奖励事项及企业人才奖励措施。
(一)对新落户我市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500万元;
(二)对新落户我市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世界500强企业、大型央企国企等特别优秀企业可实行“一企一议”;
(三)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在惠纳统建筑业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四)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的在惠纳统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五)在惠纳统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不包含参建)工程项目,当年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300万元;
(六)在惠纳统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不包含参建)工程项目,当年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50万元;
(七)在惠纳统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不包含参建)工程项目,当年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10万元;
(八)在惠纳统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不包含参建)工程项目,当年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10万元。
同时,在人才奖励方面。一是落实《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惠州市企业人才专业技术等级和技能等级晋升补贴实施细则》,对首次晋升正高级、高级职称、高级技师、技师的企业人才补助。二是根据《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惠州市委组织部关于新引进人才安家落户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落实安家补贴和落户补贴。
五、明确不得申请的情形
建筑业企业在提出扶持及奖励资金申请前一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不能申请该扶持及奖励资金。
1.在市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因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人工资实名制及工资分账管理等规定,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2.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转包或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恶意欠薪、严重失信、偷税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
六、申报流程
(一)提交申请。请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送到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项目审核。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报资质的相符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制定拟扶持及奖励企业名单后,由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核查有无偷税行为。
(三)项目公示。经市税务局核查无误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形成拟扶持及奖励企业名单,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扶持及奖励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审批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所申请的扶持及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予以支付,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列入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并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支付扶持及奖励资金。
(五)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后的扶持及奖励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六)经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扶持及奖励条件的企业所申请的扶持及奖励资金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支付主体的相应比例将扶持及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企业取得扶持及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七、实施期限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6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惠府办〔2023〕21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