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龙门县发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委办〔2004〕69号)文件精神,通过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农业龙头企业,凡符合本方案申报条件的农业企业,可申报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企业类型。以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营、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种子种苗、休闲农业企业原则上参照“农副产品生产型”认定标准;农(兽)药、肥料、屠宰、农业机械等涉农企业原则上参照“农产品加工型”认定标准。
2、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种养业在500万元以上,加工业在1000万元以上,流通业在2000万元以上。
3、企业经济效益。主营产品销售率在90%以上,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信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
5、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主营产业年带动农户:种养业在300户以上,加工业在500户以上,流通业在800户以上。企业与带动农户不管是合同生产、委托生产、还是订单生产,要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明确企业与农户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的农户,每户每年从中增加纯收入800元以上。
6、企业主营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7、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
二、企业必须提供的申报材料
1、龙门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简介;
3、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复印件;
4、企业2023年度审计报告;
5、乡镇(街道)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证明;
6、惠州市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7、企业一年内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说明;
8、企业2023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9、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5份;占所带动农户总数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10、生产基地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11、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2.企业及其产品的获奖、产品认证、销售大户合同复印件,企业生产规模、企业面貌及其产品相关照片;
以上所有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要有材料目录和页码)。
请有意申报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交到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审核后于8月20日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产业促进股,联系人:曾建华,联系电话:7889929。
龙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