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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仲恺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
2024-07-09 18:45

惠仲综办〔2024〕5号


各园区,各镇(街道),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仲恺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业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惠仲常务纪〔2024〕6号)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反映。


仲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2024年6月29日            

    

仲恺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区科技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高科技金融服务产业经济的能力,助力“百千万工程”,优化营商环境,搭建线上线下科技金融服务企业平台,加快推进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措施。


  第二条 本扶持措施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以银行贷款贴息及融资租赁租金补贴、政银担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奖励资金、上市奖补、科技金融服务、股权投资基金奖励等形式,用于扶持区内企业或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扶持措施所扶持的企业,是指在仲恺高新区注册设立及纳税的企业,银行贷款贴息及融资租赁租金补贴、政银担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2项扶持措施原则上只支持企业创新积分管理系统内企业。


  第四条 本扶持措施所扶持的机构,是指服务于区内企业,并入驻企业创新积分管理系统的金融、类金融以及其它从事与金融服务业有关的科技金融服务类合作机构。


  第二章  资金管理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和区财政国资金融局共同负责审议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扶持措施等事项。

  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

  1. 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建议;

  2. 负责对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成长经营、信用等级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推荐给合作机构;

  3. 负责组织银行贷款贴息及融资租赁租金补贴、政银担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奖励资金、企业上市奖补及股权投资基金奖励等工作的申报及初审;

  4. 负责定期对本扶持措施的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5. 牵头落实其他工作事项。


  区财政国资金融局:

  1. 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监督管理;

  2. 负责联系银行、担保机构、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租赁公司、金融服务中介等合作机构;

  3. 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4. 协助落实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企业、机构申请专项资金所需资格条件与扶持内容以当年发布的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为准,申报通知由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通过其官网发布。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受理企业及机构的申请,组织开展初审、专家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本扶持措施所称银行贷款贴息及融资租赁租金适用对象为上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并且具有持续进行研发、生产和服务能力的企业。


  第八条 本扶持措施所称政银担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适用对象为注册设立在仲恺高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笔贷款期限大于等于1年且小于等于3年,借款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近两年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本扶持措施所称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奖励资金的奖励对象为注册地在惠州仲恺高新区,在广东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且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


  第十条 本扶持措施所涉扶持资金依据财政预算实行总额控制。


  第五章  贴息及贴租

  第十一条 银行贷款贴息  按企业年度平均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补贴已发生的利息,对年度营收2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亿元以下(含本数)的企业补贴比例不超过2%,对年度营收2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企业补贴比例不超过3%,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当年度企业正常履约所支付的贷款利息总额。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支付工资、自主创新研发、购置设备或技术改造、建设装修厂房等。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租金补贴  按企业年度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指融资额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融资租赁租金补贴,年度贴租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2%,单个企业年度贴租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当年度企业正常履约所支付的融资租赁利息支出。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


  优先支持设备购置更新改造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企业融资租赁的设备必须用于生产、研发或检测等。


  第十三条 企业可同时享受银行贷款贴息和融资租赁租金补贴,两项叠加计算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当年度企业正常履约所支付的贷款利息以及融资租赁利息支出两项之和。


  第十四条 已获得其他各级银行贷款贴息或融资租赁租金补贴的企业应自主申报扣除,否则将按照本扶持措施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六章  科技型中小企业政银担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 仲恺高新区联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仲恺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政银担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专项贷款每年安排规模不超过10亿元,期限三年,总规模不超过30亿元,针对合作银行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在不良率≦3%的范围内(>3%将不适用本风险补偿金),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专项贷款发放银行按照2:6:2的比例分担风险,引导和激励合作银行加大力度投放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


  第十六条 专项贷款发生本金逾期超过30天的,区内合作银行可书面通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并提供申请代偿的书面资料。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收到区内合作银行代偿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批,向合作银行支付代偿款。


  第十七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每年10月前向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申请当年代偿项目的风险补偿金,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于每年年底前完成审核并加具意见报区财政国资金融局审核,并于次年将风险补偿金拨付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七章  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第十八条 按挂牌日期的先后顺序,对区内每年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成功挂牌的前六名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成功申报且获得奖励资金的挂牌企业原则上2年内不得退出区域性股权市场,转板至新三板、境内外IPO的除外,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区级相关部门将保留追回奖励资金的权利。


  第八章 企业上市

  第二十条 构建全领域、多层次支持企业上市的政策体系,建立多层次区级上市企业培育库,设立仲恺高新区上市企业服务中心,形成支持企业上市的浓厚氛围,将仲恺高新区打造成惠州上市企业集聚区。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上市奖补

  1. 注册地、纳税地均在我区的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上市融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

  2. 注册地、纳税地均在我区的企业,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补,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上市,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

  3. 将注册地、纳税地整体迁入我区的上市企业,沪深交易所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补。


  第九章  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十二条 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对在我区注册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企业范围为创新积分管理系统内企业(非基金关联企业),按其股权投资基金上一年度实际投资仲恺高新区创新积分管理系统内企业总额的1%对其高管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基金注册规模大于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当年累计投资仲恺高新区企业总额占基金注册规模比例不低于20%;

  2. 基金注册规模小于10000万元,当年累计投资仲恺高新区企业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第十章  科技金融服务

  第二十三条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投融资”试点,用好“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惠州分中心”牌子,搭建仲恺高新区创新积分制科技金融应用平台,引入和打造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运营团队,在工商注册登记、银行开户、资金托管、基金备案、税务规范、办公场地租赁等各个方面为区内科技金融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协助入驻机构申请各类优惠政策和补助。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惠州分中心”建设仲恺高新区投融资项目路演中心,全面整合、统一各园区、镇(街道)及平台、孵化器、加速器的各类路演活动,推动成立全市科技金融联盟。


  第二十五条 收集仲恺高新区投融资项目动态清单,打造“仲恺金种子”科技企业投融资路演品牌,为落户我区的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更加丰富和精准的投融资需求信息,逐步构建全市科技企业投资大数据库。


  第十一章  跟踪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区级相关部门有权对接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扶持或奖励的企业和机构应予配合,根据有关要求进行总结,提交相关绩效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承诺、未及时告知重大变更信息、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未自主申报扣除已获得其他各级银行贷款贴息或融资租赁租金补贴的企业,区级相关部门有权单方终止、撤销扶持,部分或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或奖补,发生前述情形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本措施的专项资金扶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扶持措施由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财政国资金融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扶持措施执行。


  第三十条本扶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