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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06-07 17:22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惠州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15日


惠州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我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构建高效完备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生态体系,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科技成果有效供给

  1.支持科研平台加快转化成果。大力推进两大科学装置和东江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促进科研平台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评价权重,对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


  2.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我市“2+1”现代产业,实施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支持科技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成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一批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对竞争性重大研发项目和重点研发项目,分别给予最低200万元和50万元资助,对以“揭榜挂帅”方式组织的项目,按照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3.加强重点产业科技成果引进。支持各县区、产业园区联合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载体等选派成果专员,组建科技成果转化专班,常态化开展重点产业科技成果项目捕捉、挖掘、转化和服务工作,建立可转化科技成果项目库。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对已转化的项目进行奖补。


  二、畅通科技成果转化路径

  4.鼓励创新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建设。对获市级以上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按照申请单位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予以资助,单个年度资助最高30万元,连续资助2年。


  5.支持成果转化孵化载体建设。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成果转化和双创孵化载体。在科技专项资金框架下安排孵化育成奖补资金,支持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形成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培育的生态圈。


  6.支持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支持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其当年度首次购买使用的首张订单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单个不超过100 万元,年度总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已申请技术合同交易额吸纳方补助的科技成果不重复补助。


  7.支持技术转移转化交易活动。对上年度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惠实现转化的企业,经科技成果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且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给予技术吸纳方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上年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100万元(含)-1亿元(含)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技术输出方补助;超1亿元以上部分,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0.5‰给予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鼓励支持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三、完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9.推动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等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与大型仪器,统一纳入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提高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利用率。对于省评价考核结果优秀的,按照获得省级支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10.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对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备案、促成科技成果在惠转化且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给予运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我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点,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备案、且上年度登记技术交易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上年度登记的技术交易额0.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成长为规模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11.强化技术经纪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梯度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落实国家、省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惠落地转化的技术经纪(经理)人,市科技局择优每人给予2万元奖励,每年评选优秀技术经纪人不超过5人。


  四、增强科技金融服务能力

  12.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投资。设立政府引导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重点投向具有市场前景的实验室成果、概念验证项目、中试研发项目、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国有企业、科研平台、孵化载体、行业组织、龙头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产生的增值收益让渡比例最高可达100%。基金严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仍产生投资损失的,给予最高50%的风险容忍度。


  13.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发展。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引导创投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投资满2年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单个管理企业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


  五、健全成果转化制度保障

  14.推进改革赋能科技成果转化。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科技成果产权改革、赋权改革等相关措施,探索科技成果“转移支付”机制。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申请省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试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符合国家、省和市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勤勉尽职条款的,予以免责。


  15.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领导任召集人的惠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重点难点问题。各县(区)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形成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


  16.加强资金保障。本办法中的科技政策补助纳入年度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市级发改、工信、知识产权等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平台、企业、人才的支持力度。县(区)、园区应加强统筹,根据实际情况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措施。



  本政策措施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关于印发《惠州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