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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4-11 17:26

《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近年来,我市建设了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了一批创新资源、培养了一批科研人才、转化了一批科技成果、服务了一批本地企业,为我市产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市科技局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申报认定、运行管理、引进共建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出台《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

  (二)《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10号)

  (三)《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府〔2019〕60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八条,对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运行管理、引进共建、综合评价和支持措施等均予以规定。

  (一)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总则和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新增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定义。

  (二)第三条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各部门对应的职责。

  (三)第四条至第五条规范了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认定工作流程。

  (四)第六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参与合作共建对象(单位)原则上应满足的条件和共建流程。

  (五)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范了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行管理事宜,每年对新型研发机构组织综合评价,明确了综合评价的流程和结果运用。

  (六)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明确我市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措施,同时鼓励各县(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

  (七)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从科研、人员、资金等方面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管理机制,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和运营。

  (八)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明确如何加强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包括考核制度、经费拨付、固定资产、验收、终止合作、清算等制度的规范要求。

  (九)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实施时间和有效期等。


  四、主要特点

  结合近几年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实践,对原《扶持办法》主要修订如下:

  (一)明确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

  1.要求机构具有明确功能定位。明确新型研发机构须凝聚主责主业,以技术研发、服务企业和技术转移转化等为核心,要求申报单位须主要从事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创新资源引进培育和创办孵化科技企业等工作。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2.明确对机构人员的要求。本次修订对机构科研人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常驻科研人员数量和占比上,其中常驻研发人员要求不低于10人,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求不低于20%,要求机构有足够的常驻研发人员为机构提供实际的技术支持。


  (二)新增引进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条款

  2014年以来,市政府引进共建了多家新型研发机构。本次修订新增引进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条款,将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管理,规范了引进、考核、资金拨付、验收、清算等流程,帮助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立足我市,蓬勃发展。


  (三)修订综合评价条款

  明确了综合评价的流程及结果运用。对评价情况好的机构,给予补助;对评价情况差的机构,进行规定期限内整改。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不再实行动态评估制度,改为实行综合评价制度,减轻机构负担。


  (四)修订退出机制

  修订了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情形。明确了对已不具备运营新型研发机构条件、运营情况差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撤销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资质。


  (五)修订支持措施条款

  1.保留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支持100万元政策。

  2.实施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后补助政策,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获得30至50万元补助。

  3.鼓励各县(区)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科研项目立项、基础条件建设、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学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