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中使用的汉字,原则上要求是规范汉字。判断商标中的汉字是否规范时,对印刷体或普通手写体形式的汉字应从严。自造字、缺笔画、多笔画或笔画错误的汉字,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的,一般应视为不规范汉字。
商标中对于不常见的文字、字体,应注明文字的规范写法、读音,并报送文字书写方法出处的复印件(印刷出版物上与商标图样中文字书写方法相同的文字所在页复印件);如果该文字是申请人自行设计、无出处的,需注明设计创意说明。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规范汉字”就属于该情形之一。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第3.8.3.3款指出,标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