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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推动商贸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
2023-09-08 17:33

为助力惠城区消费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促进惠城区商贸业企业发展壮大,日前,《惠城区推动商贸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下称《工作措施》)出台,通过政策引导、部门联动、镇(街道)发力,形成支持商贸业发展壮大工作合力,实现全区商贸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其内容精简如下↓↓↓

一、商贸企业上限纳统标准

    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万元以上。


二、鼓励商贸业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一)市、区共同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纳统。对上规模并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社消零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

(二)支持批发业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纳统入库,年纳统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已纳统入库,年纳统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且年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批发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零售业企业做优做强。对首次纳统入库,年纳统销售额2500万元(含)以上的零售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已纳统入库,年纳统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年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零售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四)支持住宿业企业规模发展。对首次纳统入库,年纳统营业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住宿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已纳统入库,年纳统营业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住宿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五)支持餐饮业企业标准建设。对首次纳统入库,年纳统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餐饮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已纳统入库,年纳统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餐饮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三、奖补方式

       对落户惠城区范围内,注册为独立法人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采用事后奖励方式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事项资金具体如下:

  奖励事项中的第一项,即本文第四条第一款“市、区共同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纳统”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作为单独奖励项目,与其余四项奖励(即本文第四条第二至五款)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该四项奖励每年设置奖补资金500万元,采用要素分配法,补完即止,具体以第三方评审结果为准。奖励资金分两年下达,自申报审核通过起,当年拨付50%,次年拨付50%。单个申报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申报主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注册在惠城区辖区范围内的独立法人企业,且必须保证连续二年正常填报。申报主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我区统计局等相关单位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不存在涉税风险疑点或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的情况。


(二)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未受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重大行政处罚。


(三)退库后重复入库的情况为非首次纳统入库,不可享受本次针对首次纳统入库企业的奖补措施。


(四)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奖励的,取消申报奖励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保证财政资金专项专用、专账核算,按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工作自觉接受检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单位,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措施中的“元”均为人民币。本措施提及的“社消零”均指我区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商贸独立法人企业产生的社消零。本措施提及的商贸企业仅指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商贸企业。


(八)法人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五年内取消其申请支持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期为三年,由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