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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中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的区别和联系
2023-07-14 09:17


高企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要求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且权属人为申请企业,包含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Ⅰ类,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Ⅱ类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则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版权(如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从定义上来说,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差别不大,但从法律状态、界定时间、数量要求等方面来看,两者之间有着明显区别。

◆ 从法律状态上来看知识产权是已经授权的、有效的成果,而作为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仅受理即可。

◆ 知识产权的界定是看授权时间,科技成果则是看申请时间。科技成果的申请时间一般要在高企申报期内,而知识产权的授权时间要与使用次数结合在一起来看。

◆ 从数量要求上看,知识产权的数量要求参见《工作指引》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数量”这一评价指标,拥有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可得满分(8分)5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可得5-6分。在这一评分中,Ⅱ类知识产权只能使用1次,Ⅰ类知识产权一般可使用2-3次。

而科技成果的数量要求参见《工作指引》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这一评价指标,每年有5项及以上、3年合计不少于15项知识产权申请,可得较高分数(25-30分)。这一数量不要求已授权,申请即可,也不区分Ⅰ类和Ⅱ类知识产权。而且不管是Ⅰ类还是Ⅱ类,法律状态是受理还是授权,在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评分时都仅可使用1次。